2025賽季第二十三期裁判評議認定1例裁判漏判
2025-08-20 22:20
8月19日晚,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二十三期(20250819期)裁判評議工作。本期共評議5個判例,來自近期的中超聯賽、中甲聯賽中相關俱樂部的申訴。評議組認定其中1個判例存在漏判。
本期評議會采用視頻會議形式,邀請了中足聯代表、中國足協紀檢人員和兩名來自社會與媒體界的足球社會監督員列席旁聽會議。會議采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得出評議結論如下:
判例一:中超聯賽第21輪,青島西海岸VS北京國安,比賽第90+2分鐘,青島西海岸隊進球。裁判員經第二助理裁判員提示后,判青島西海岸56號隊員對北京國安34號守門員犯規在先,進球無效。VAR未介入。
青島西海岸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本方56號不犯規,應判進球有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北京國安34號守門員將球踢出后,青島西海岸56號隊員在爭搶球后落地時踩踏到北京國安34號腳部,屬于草率的犯規,后續進球無效。裁判員在得到助理裁判員協助后做出的攻方犯規進球無效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二:中超聯賽第21輪,長春亞泰VS梅州客家,比賽第33分鐘,梅州客家10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長春亞泰31號隊員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梅州客家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31號對本方10號構成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長春亞泰31號隊員在爭搶球時手臂搭在梅州客家10號隊員肩部,但接觸力度較輕,并非梅州客家10號倒地的主要原因,屬于可接受的接觸動作。梅州客家10號在跑動變向過程中,有借助接觸主動倒地的成分。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三:中甲聯賽第21輪,上海嘉定匯龍vs蘇州東吳,比賽第45+4分鐘,蘇州東吳23號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與對方隊員爭頂時,手臂疑似觸球,裁判員未判罰手球犯規。
上海嘉定匯龍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23號構成手球犯規。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蘇州東吳23號隊員在與對方隊員爭搶頭球時,身體因被對方隊員手臂壓制而失衡,導致球接觸其張開的手臂,屬于意外的手球,不構成手球犯規。裁判員未判罰手球犯規的決定正確。
判例四:中甲聯賽第21輪,廣西平果vs定南贛聯,比賽第22分鐘,廣西平果43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對對方隊員有沖撞。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定南贛聯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43號隊員構成暴力行為,應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廣西平果43號隊員故意沖撞對方隊員,從接觸部位、沖撞力度等因素考慮,未達到暴力行為程度,不應出示紅牌,應視為魯莽犯規,并出示黃牌警告。該判例中裁判員未出示紅牌的決定正確,但漏判廣西平果43號犯規和黃牌。
判例五:中甲聯賽第21輪,廣西平果vs定南贛聯,比賽第37分鐘,定南贛聯4號隊員對廣西平果11號隊員犯規,隨后定南贛聯隊4號腳踩踏到廣西平果11號腹部,裁判員掌握有利讓比賽繼續進行。隨后在比賽停止時,裁判員向定南贛聯4號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定南贛聯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本方4號隊員因避免傷及對方隊員要害部位,做出躲避動作造成踩踏,應被出示黃牌,裁判員錯判紅牌。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首先一致認為:定南贛聯隊4號隊員踩踏對方隊員腹部,考慮動作力度和接觸部位等因素,應出示紅牌罰令出場。其次,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定南贛聯隊4號的踩踏行為并非以爭搶球為目的,且能夠觀察到對方隊員倒地的位置,后續做出的跨步動作以及踩踏的結果并非不可避免,其犯規性質應視為暴力行為。裁判員出示紅牌罰令出場的決定正確。另外,評議組指出:該判例中出現暴力行為,且廣西平果未形成明顯進球得分機會,故裁判員不應實施有利條款,應立即停止比賽并出示紅牌。
中國足協將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積極接受俱樂部、球隊的反饋和申訴意見,并針對其中符合申訴條件的判例以及社會關注度高、有利于統一判罰尺度的典型判例開展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對作出錯漏判判罰的裁判員作出內部處罰。(完)